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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帆、喻凤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帆,喻凤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84号申请人:杨帆,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志,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斌,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喻凤同,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杨帆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喻凤同所有的粤E×××××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杨帆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2017)富佛诉保第00481号,担保金额:142611.29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喻凤同所有的粤E×××××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33.05元,由申请人杨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