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圣龙申请执行万大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龙,万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圣龙,男,生于1992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万大金,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刑附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圣龙申请执行万大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93161.7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万大金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大金的不动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大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圣龙后,申请执行人王圣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万大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圣龙因被执行人万大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刑附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