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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财保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林珠棋、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珠棋,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56号之一申请人:林珠棋,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史果乐、黄晓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泓泰家具市场北方泓泰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张晓通,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林珠棋与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赣07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账户74×××01、28×××36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2446807元,查封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园大道××路××侧泓泰××岛会所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大道××侧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康国用(20**)第××号)。赣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作出赣仲字(2016)第15号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林珠棋的仲裁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赣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决,申请人林珠棋所请裁事项不予支持,该裁决已生效,此前对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账户74×××01、28×××36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2446807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园大道××路××侧泓泰××岛会所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大道东侧的土地��宗(土地证号:康国用(20**)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钦莲审 判 员  蒙在文审 判 员  余辉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