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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清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清文,高挪各,史士珍,史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清文,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挪各(被告于清文妻子),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史士珍,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史浩然,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清文、高挪各、史世珍、史浩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