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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王某诉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升附本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