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国军、张银玲与耿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张银玲,耿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680号原告:张国军,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银玲,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耿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46768913J(1-1)��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溪路综合楼1-2栋。负责人:龙宏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杰,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张银玲与被告耿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赔付到位。原告张国军、张银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张银玲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军、张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原告张国军、张银玲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