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锡瑜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锡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09号罪犯陈锡瑜,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锡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194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高郁夫、林君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黄凯、徐泽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锡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锡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锡瑜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锡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锡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锡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锡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