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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祖权、缪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权,缪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21号之一申请人:陈祖权,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缪金林,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陈祖权与被执行人缪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35元,申请执行费467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缪金林名下皖(2016)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桐城市盛运名邸6幢203号房产进行查封。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缪金林名下皖(2016)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桐城市盛运名邸6幢203号房产进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金林名下皖(2016)桐城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加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