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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顺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十年音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滁州顺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顺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十年音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滁州顺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刘鹏,徐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顺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761-1。被执行人:滁州十年音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滁州顺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顺风大厦)综合楼5-6层,组织机构代码56753028-0。被执行人:刘鹏,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洪喜,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安徽顺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滁州顺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刘鹏、徐洪喜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953807.44元,剩余案款1953807.4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凌 林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