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合山与郏县长桥镇刘楼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合山,郏县长桥镇刘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169号原告:朱合山,男,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郏县长桥镇刘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郏县长桥镇刘村。代表人:姬炎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朱合山与郏县长桥镇刘楼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朱合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朱合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合山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银环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