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竞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董竞伟。本院在执行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竞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