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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永芬与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芬,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芬,女,195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芬与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2016)吉240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位于延吉市河南街地下1层5区5007号商铺使用权,给付拖欠的租金9987元以及违约金2996元)。申请执行人张永芬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延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到现场确认返还商铺。2016年6月13日开始,被执行人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清理物品并列出交接清单,准备返还商铺使用权。2017年6月26日,移交人延边罗来百货公司(地下人防商场)和接收人延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交接,并在延边罗来百货公司(地下人防商场)人防设施管理交接书上签字。本院认为,生效法律确定的金钱债务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