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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筠,女,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李筠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某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筠为偿还其所欠的高利贷,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布动态,冒充电信工作人员,自称有优惠价格的苹果7Plus手机可以出售,并且采用先付款后交付手机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曹某1、丁某、李某1、杜某2、周某、殷某处骗取购机款及手机配件款共计人民币34847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现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筠为偿还其所欠的高利贷,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布动态,冒充电信工作人员,自称有优惠价格的苹果7Plus手机可以出售,并且采用先付款后交付手机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曹某1、丁某、李某1、杜某2、周某、殷某处骗取购机款及手机配件款共计人民币34847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5日至7日间,被告人李筠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购机款共计人民币75200元,后交付部分手机及退还部分钱款,实际骗取人民币49300元。2、2016年12月2日至4日间,被告人李筠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1购机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后交付部分手机及退还部分钱款,实际骗取人民币45000元。3、2016年12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李筠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购机款共计人民币87000元;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李筠以需要钱急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人民币1000元。4、2017年1月4日至6日间,被告人李筠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1购买手机及配件款共计人民币18176元。5、2017年1月5日至6日间,被告人李筠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杜某2购机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6、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李筠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购机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7、2017年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李筠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殷某购机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李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筠供认不讳。本案另有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员工辞职申请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销售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2、张某1、蒋某1、曹某2、于某、蒋某2、李某3、徐某、孙某、郁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曹某1、丁某、李某1、杜某2、周某、殷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筠退赔被害人陈琳人民币49300元,被害人曹雯雯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丁群人民币88000元,被害人李学波人民币18176元,被害人杜晓博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周颖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殷娟人民币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彬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人民陪审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