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郭美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郭美萍,赵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美萍,女,汉族,1951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德富,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案在执行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与赵德福、郭美萍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德福、郭美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一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查封被执行人赵德福一套房产,申请执行人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房产暂不评估、拍卖,希望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书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