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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东与徐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徐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024号原告:刘东,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徐万昌,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与被告徐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所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