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东与徐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徐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024号原告:刘东,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徐万昌,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与被告徐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所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