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汪发义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发义,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发义,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明,广东首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32层02单元之一,组织机构代码:19052666X。法定代表人:钟文波。被执行人: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6号,已吊销。代表人: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岩。被执行人: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业租村,组织机构代码:795275875。代表人: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夏生荣。被执行人: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开发区胜境大道5-11工行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0553234。代表人: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夏生荣。被执行人: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板桥镇李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45712168。代表人: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夏生荣。被执行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3日更名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0402282。法定代表人:张雪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发义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3日更名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5,0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院(2016)粤03执533号执行裁定书表示不服,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本院(2016)粤03执异100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粤03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6)粤03执53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汪发义不服此裁定,已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具备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