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肖明华与重庆市天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华,重庆市天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692号原告:肖明华,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平,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天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星街169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21179。法定代表人:张函伟。原告肖明华诉重庆市天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肖明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小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