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宝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080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云,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宝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