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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7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生命时报》社与山东超瑞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时报》社,山东超瑞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7593号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超瑞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北路52号先进制造创新园2号、1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山东超瑞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雒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