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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贾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208号罪犯贾东,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满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凌海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东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记功3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贾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