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昀与蒋忠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昀,蒋忠,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628号原告:张昀,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耀,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宇,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忠,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何玲,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张昀与被告蒋忠、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张昀负担。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忠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