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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862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862号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3816123B,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号德城广场7号楼7601室。法定代表人魏红萍,总经理。被告陈巍,男,1982年9月11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