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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四川遂宁商会与胡应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四川遂宁商会,胡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四川遂宁商会。被执行人:胡应林,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四川遂宁商会与被执行人胡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4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03.5元、执行费117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