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96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某。被告未尽到家庭义务,也不体谅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胡某某前次提起离婚诉讼,于2017年4月11日撤诉,法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时间未满六个月,也没有��的情况或理由,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