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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仙玉申请执行余家贵、陈代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仙玉,余家贵,陈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仙玉,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余家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陈代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本院在执行王仙玉与余家贵、陈代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