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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艳艳、杨雅楠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艳艳,杨雅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8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艳艳,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2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2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杨雅楠,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2016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2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艳艳、杨雅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艳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雅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艳艳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以原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珂、王龙翅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范艳艳、杨雅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京审判员  陈 阳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