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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元平与王运喜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元平,王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肖元平,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运喜,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元平与被执行人王运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354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