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单鹏,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华山乡。本院依法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申请执行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7)黑0126民督1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单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单鹏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3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