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岩与张宪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张宪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558号原告:王岩,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宪栋,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王岩与张宪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岩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