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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官万刚与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万刚,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官万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87934-9。法定代表人:吴服宇,职务:董事长兼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101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官万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2526.4元,余款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官万刚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