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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嵊州市顺发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顺发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顺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04528524K。法定代表人:潘秀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澜,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联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杨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64067253。法定代表人:陈美玉,执行董事。上诉人嵊州市顺发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绍兴联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嵊州市顺发茶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嵊州市顺发茶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