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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牛丽霞、牛某与社旗县人民医院、孙林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霞,牛某,社旗县人民医院,孙林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牛丽霞,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社旗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田毅霄,任院长职务。被执行人孙林坡,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牛丽霞、牛某与被执行人社旗县人民医院、孙林坡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