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惠峰与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峰,付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刘惠峰,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付俊霞,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惠峰与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5日诉前保全作出(2016)豫0184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李来方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私有房产一处。本院(2016)豫0184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担保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担保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来方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私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