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艳琦、郝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琦,郝海洋,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琦,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郝海洋,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林,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琦与被执行人郝海洋、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