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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郝文明与付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明,付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4621号原告:郝文明,男,194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付金辉,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郝文明与被告付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郝文明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召民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