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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石亚东、张广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亚东,张广银,何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石亚东,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张广银,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何莹超,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石亚东申请张广银、何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广银、何莹超应支付申请人石亚东案款125070.0元,承担执行费1776.05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广银、何莹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忠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