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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民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威海市民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2-2号。法定代表人:齐永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市民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泊于镇岛邓家村。法定代表人:邓永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民兴机械有限公司(2016)鲁0602民初88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兴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