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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35童春永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春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3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春永,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春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春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春永于2017年3月26日2时许,醉酒后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花园街由北向南行驶,先后与被害人韩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苏E×××××轿车、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苏E×××××轿车发生碰擦,造成四车受损。被告人童春永驾车逃离现场,后在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阳光水榭小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童春永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8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童春永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童春永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童春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童春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黄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朱某、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春永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春永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春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春永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春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