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左新廷、于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新廷,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77号申请人左新廷,女,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才(系申请人左新廷之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申请人于洋,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人左新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洋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新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于洋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