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碧华、欧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华,欧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碧华,女,生于1950年5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欧碧君,女,生于1963年9月27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督4号李碧华与欧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欧碧君已全部清偿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督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