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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373号原告邵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邵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至2017年1月七次向我借款合计40万元,借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13年8月20日、2013年12月14日、2014年3月1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分别向原告邵某借款8万元、5万元、4万元、8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合计4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欠据、欠条)。上述借款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欠据、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给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某借款40万元,并自2017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徐沛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