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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罗峙与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峙,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54号申请人罗峙,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罗峙申请执行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3)昆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电收入8455408.79元,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云南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昆执字第6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