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81号自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白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6月1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袁某某以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2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白某某在2017年4月28日前给付自诉人购车款9700元,案件受理费107元,2017年5月4日,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白某某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采取逃避执行的手段拒不履行和拒不报告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人白某某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白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袁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