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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4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杭州大庄竹科技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43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49939-9,住所地萧山区文化路168号。负责人黄达。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2486-3,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法定代表人林海。被执行人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3037-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法定代表人吴永军。被执行人杭州大庄竹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9989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法定代表人林海。被执行人林海,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于年月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建筑面积共计13656.71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共计2054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附属物、机器设备及存货一批。2017年6月1日,竞买人孔玉芳以260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建筑面积共计13656.71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共计2054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附属物[未办理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9)第0300031、0300032、0300033、0300034号,内容详见浙利达鉴估(2016)第10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机器设备及存货一批[内容详见天源评报字[2017]第0016号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孔玉芳(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孔玉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孔玉芳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