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行审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姜崇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姜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35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崇林,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806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姜崇林(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16时45分,在宝龙路口,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806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黄  玉  财审判员 王    霄审判员 杨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婉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