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温继斯、陆艳平等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继斯,陆艳平,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775号原告:温继斯,男,1972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陆艳平,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李艳,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原告温继斯、陆艳平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韦福龙独任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温继斯、陆艳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继斯、陆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温继斯、陆艳平负担。审判员 韦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