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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859号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春彦,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女,1965年3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张艳,女,年龄不详,现住嫩江县。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