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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玉字与关永林、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字,关永林,王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733号原告郭玉字,女,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关永林,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学忠,男,成年,汉族,住滑县新区。原告郭玉字与被告关永林、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玉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