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玉字与关永林、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字,关永林,王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733号原告郭玉字,女,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关永林,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学忠,男,成年,汉族,住滑县新区。原告郭玉字与被告关永林、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玉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