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7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俊甫、张香菊与罗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甫,张香菊,罗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743-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甫,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香菊,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罗喜军,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甫、张香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喜军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俊甫、张香菊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