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东信、刘清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信,刘清路,刘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孙东信,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清路,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丙香,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清路之妻。我院执行的孙东信诉刘清路、刘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公众号“”